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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贯彻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投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一)我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市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市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及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和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局)。
  (二)市及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及各市发改委、经贸委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各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以及向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核准项目的核准请示,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三)吴中区、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延长吴中、相城区县级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发(2004)2号)精神,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至2005年底,行使与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两区的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发改局、经贸局分别向市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予以转报。
  (四)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除跨市、区项目和市管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由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向市发改委、经贸委上报,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予以转报。
  (五)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局。无项目核准权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二、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备案。
  (二)市管企业和跨市、区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及各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吴中区、相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自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行使至2005年底;2006年及以后的权限,另行研究确定。
  (三)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属地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根据《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划分市和各市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市管河流和跨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和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交通运输
  公路:市级地方公路和跨市、区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区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 1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城建
  城市供水:跨市、区日调水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日填埋500吨以下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及其他垃圾处理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及其他房地产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社会事业
  旅游: 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及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隶属各市的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严格按规定执行程序、行使权限
  (一)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内容(条件)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二)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核准、备案权限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权限以上项目的上报工作,不得越权、重复和交叉核准或备案。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江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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