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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31 生效日期: 2005-07-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省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有45所省属高校建设新校区,积累了一批优质教育资源,为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高校新校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学校债务负担较重,校区分散也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因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对省属高校的老校区进行置换。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整合现有高等教育资源,优化教育布局结构;有利于解决高校多校区分散办学问题,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化解新校区建设债务,促进高校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

  二、明确高校老校区置换的工作要求
  (一)置换对象。已建设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超过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高校以及建设新校区时明确计划将老校区进行置换的高校,原则上都要对老校区进行置换。少数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老校区可予以保留。
  (二)置换程序。高校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置换出来的老校区组织上市交易,并尽可能获得较高收益。学校与学校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置换,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对原规划中不是作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的高校老校区,当地政府可在上市交易前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三)置换收益。高校老校区置换收益主要用于偿还新校区建设债务。凡需由学校缴纳给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费原则上予以免除。

  三、积极为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置换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领导、政策优惠和资金落实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研究解决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高校要把老校区置换摆上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制定置换方案,并对教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老校区置换与新校区建设相适应,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确保高校稳定。
  部属和市县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原则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省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湛 副省长
  成 员:朱步楼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斌泰 省教育厅厅长
      齐乃昌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祭彦加 省教育厅副厅长
      江建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译萱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 泉 省建设厅副厅长
      戴永宁 南京市副市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王斌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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