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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 2005-07-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办发(2005)26号,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55号,市政府苏府(2005)6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要求,市房管、财政、地税、物价等部门依据市区商品房销售情况,按区域、区位和类别分别统计测算,研究确定了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及有关事宜。现予以公布如下:
  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
  (一)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地区):7800元/平方米;
  (二)环古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护城河以外地区):5280元/平方米
  (三)吴中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4500元/平方米;
  (四)吴中区其它建制镇地区:3900元/平方米;
  (五)相城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3800元/平方米;
  (六)相城区其它建制镇地区:2800元/平方米;
  (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包括原娄葑镇地区):5795元/平方米;
  (八)苏州工业园区其它建制镇地区:4500元/平方米;
  (九)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区:4725元/平方米;
  (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其它建制镇地区:3615元/平方米。

  二、关于征收新建商品住宅契税时间认定
  征收新建商品住宅契税,以商品房交易合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2005年5月31日前登记备案的,按原口径征收契税;2005年6月1日起登记备案的,按市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口径征收契税。

  三、关于征收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的起算时间
  2005年6月1日起,按市政府苏府(2005)61号文件口径征收个人出售住房的营业税,出售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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