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5]第10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3)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