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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4 生效日期: 2007-09-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政职[2007]16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外语考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9月24日

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外语考试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外语考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国外留学、进修经历1年以上;
  2、取得国家认定的外语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
  3、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定的硕士(含)以上学位;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1本以上,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5、参加过“TOEFL”考试分数达到550分(含)(旧)、79分(含)(新)以上,雅思考试分数达到5.5分以上,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A)级。
  6、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以上级别荣誉称号;
  7、长期在野外或井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施工等工作,连续工作5年以上;
  8、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本单位后首次申报高级政工师;
  9、1978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
  10、由其它系列转评高级政工师,且通过相应级别外语考试或符合上述相关条件;
  11、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二、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范围、分数线确定、成绩有效期限及适用办法
  1、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B级(含)以上考试,考试的语种、类别不限;
  2、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人事部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的各语种通用标准分数线,或企业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确定的通用标准分数线;
  3、凡参加B级(含)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在申报高级政工师时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凡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建设“四有”职工队伍,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外语是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拓展知识和视野,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中央企业要按照人事部〔2007〕37号文件精神,坚持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政工职称参评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引导广大政工干部加强外语学习,创造条件组织政工人员参加外语培训,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适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自身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四、其他
  1、政工师(含)以下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由各中央企业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
  2、本意见由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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