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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8项规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政法[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我部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88)教高三字017号);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就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13号);
  4、《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
  5、《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6、《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
  7、《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
  8、《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学[1996]24号)。
  以上已废止的规章,不得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特此通知。
教育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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