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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6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市公用局、房地产管理局:
  今年以来,由于煤炭、铁路货运及自来水价格的调整,致使我市供热成本提高经营部门如再执行原供热价格已难以承受。因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供热价格做如下调整。
  一、长春市热力公司供二道热电联产热价由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50元/年,调整为21元/年。

  二、市区域锅炉房供热价格一律调整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50元/年。
  上述价格均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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