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口腔卫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 2007-11-15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疾发[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口腔疾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多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广大口腔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口腔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探索,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国口腔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类口腔疾病患病率仍然较高,口腔疾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口腔卫生人力资源明显不足,城乡卫生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口腔卫生服务需求。为推动口腔卫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口腔卫生保健的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口腔卫生工作发展思路
  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口腔卫生工作道路,依托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口腔疾病防治网络建设,实施综合防治策略,把口腔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地区和儿童及老年人群,提高基层专业队伍服务能力,开展常见口腔疾病监测和基本信息收集工作,加强全民口腔健康教育,预防和减少口腔疾病的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口腔卫生服务需求。
  二、确定口腔卫生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我部2004年发布的《中国口腔卫生保健工作规划(2004-2010年)》确定的目标,逐步提高口腔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力争到2010年,中小学生口腔保健知识知晓率农村达到70%,城市达到90%;有效刷牙率农村达到60%,城市达到80%;含氟牙膏使用率农村达到70%,城市达到90%;龋失补充填比率农村达到15%,城市达到30%;15岁青少年牙周健康人数百分比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12岁儿童恒牙龋均达到1.1以下。
  三、突出口腔卫生工作重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结合口腔疾病及不同地区人群特点,以龋齿和牙周疾病为防治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口腔卫生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每年9月20日“全国爱牙日”活动,普及口腔保健知识,逐步提高群众口腔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正确的刷牙方法,引导群众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把口腔卫生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尤其是家庭和学校的广泛参与。从事口腔疾病防治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口腔疾病防治过程中,也要积极做好口腔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担口腔疾病防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当地居民提供口腔健康检查、龋病的早期充填、洁治等服务工作。要会同教育部门重点加强儿童、青少年等重点人群防治工作。提倡对儿童、青少年开展每年一次的口腔健康检查。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口腔疾病流行特点,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窝沟封闭、非创伤性修复治疗等口腔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和措施,并严把质量关。根据“兴氟利、除氟害”的原则,认真落实饮水、牙膏、食盐和牛奶氟化等防治措施,积极开展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按照有关方案要求,加强科学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氟化物预防龋病等项目,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四、加强口腔卫生服务网络和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口腔卫生保健工作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规划、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适合本地区防治工作需要的口腔卫生服务网络。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重点开展口腔专业人员的公共卫生能力、适宜技术推广能力、专业防治能力培训,逐步提高口腔疾病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口腔疾病防治宣传、培训
  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在口腔疾病防治工作中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组织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等防治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口腔卫生双边与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口腔卫生工作不断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