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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粮办调[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调、存等各环节的流通数据和有关情况,提高粮食统计汇编资料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如实反映粮食流通情况
  2007年度粮油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进行填报,不得出现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等问题。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包括数量、性质和品种等进行准确划分,分类统计,年度和月度各项统计指标要相互衔接,不能出现负值。
  (一)收购。在收购指标中,要分清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收购分项指标,避免重复统计。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作为从生产者购进的其中数统计;从企业购进的粮油要将其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中单独体现出来;同时,对于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指标中的省外购进,一定要单独区分,统计在本省(区、市)之外购进的粮油数量的省外指标中。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省份,由地方储备粮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统计在国粮04表的“从生产者购进”指标中;由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粮食统计在专门设置的政策性粮食统计报表“收购”指标中。
  (二)销售。粮食流通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指标,要准确分清对象,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销售分项数量。各地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对于轮出的中央储备粮,在中储粮报表中作轮出统计的同时,必须在地方商品粮报表的国粮2表中作“储备粮转入”和“销售”统计。退耕还林用粮作为销售的其中数统计。国家集中组织拍卖销售的最低收购粮食、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小麦和中央储备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销售统计并核减库存,且分月报送实际销售出库的粮食数量;在2007年有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省份,必须根据本省销售计划文件的要求,按实际业务发生数量,作销售统计并核减陈化粮库存。
  (三)库存。粮食和油脂的分性质库存一律按照实际存放的库存数量填报。要严格区分各项库存指标,即分清商品库存中的省外储存、保护价库存(含国家定购)、陈化粮库存,以及受委托储存库存等。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有关文件从中粮集团接收入库的进口小麦,以及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库存,分别统计在“国家临时存储备和临时存储库存”以及“最低收购价库存”中。地方储备粮油库存中包含省级储备和市县级储备两部分,地方储备库存要按照统计“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分别填报。
  (四)其他指标。各地粮食局请参照本辖区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名单,尽可能详实地将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经营或转化数量统计在内,特别是要准确掌握和区分这类企业收购指标中的“从生产者购进”、从生产者和企业购进中的“省外”数量,以及实际库存量,以确保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占到本辖区粮食经营或粮食转化总量的80%以上。
  各地汇制的年报,如果月度数据与每月上报国家粮食局的分月数据存在误差,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数量,据实调整年度和当月数据。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实际业务发生为依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数据全面、准确。在粮食统计年报表中,统一按原粮、贸易粮计算,单位为万吨并保留一位小数;油脂统计年报表,统一按折油计算,单位为吨并保留整数。各地在编制统计年报过程中,如有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调控司联系,保证年报汇编工作如期完成。各地汇总上报的年报资料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年报一经报出,经国家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即为定案数字。
  另外,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根据2007年度粮油产、购、销、存、进出口及价格等数量变化情况,认真分析本辖区粮油供求形势,并将书面分析材料和年度报表一同报送我局。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地汇编后的2007年度粮油流通统计年报表(表式详见附件),请于2008年2月底之前,通过各地军粮部门专有加密设备上报我局调控司统计处。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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