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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7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8 生效日期: 2007-11-08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计发[2007]2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计划单位列市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森林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185号)的要求,现将你单位2007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国债投资”)计划随文下达(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投资方向。国债投资主要用于杨树食叶害虫、森林鼠害、松毛虫、松象虫、松蠹虫、松蚧虫、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杨树天牛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体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严禁变相修建办公楼、职工宿舍,严禁购买小轿车等。设备购置要直接为生产、科研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债投资计划属中央指令性计划,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拖延建设工期。对计划执行中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而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和我局可研报告批复的内容开展建设,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并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未完成初步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按合同办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把工程质量管理摆到重要位置上,抓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效益。
  三、强化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专项建设资金,做到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和停止安排投资的调控措施。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要抓好项目信息反馈和统计报告工作,及时上报工程建设重大信息,定期全面、准确地报告工程实施的进度、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明细计划抄报我局备案。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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