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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0-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优化经济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特制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 放宽经营范围,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水利、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项目。
  2、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除需经审批的项目单独核定外,其他可按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
  3、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
  4、除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冠省名外,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企业、资质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冠省名。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名称可冠省名。
  5、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基本登记条件为: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2)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
  冠市、州、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基本登记条件为: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3)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
  6、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与外商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出资额在25%以下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7、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公司,其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据内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二条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发证”的审批登记程序。


    第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和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市、县工商局上报的冠省名企业,能当天审批的当天审批完毕,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申报年检符合要求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第四条 企业申办动产抵押登记,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诚信度高的会展企业申报会展,省工商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会展企业向省工商局提交全年会展规划和拟举办会展目录,经审查后,其举办的单个展览展销会,只需备案。会展企业在当年度内已经审批并提交展览展销会场地产权证明的,在申报展览展销会时,不再提供场地证明。


    第六条 广泛深入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每年定期公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第七条 积极指导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组建企业集团以及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活登记政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可以继续保留,已申办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允许私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


    第九条 认真执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收费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四级投诉、三级处理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市州局设立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县、市、区、局(分局)设立申诉举报中心,工商所设立举报站,大型市场(商场、超市)设立申诉举报点。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严肃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评定制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抓好创建工作,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指导经营者建立进货索票(证)制度,健全完善消费争议处理制度,督促其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兑现向消费者的承诺。推行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加强对市场主办者的监管。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和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帮助企业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以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为保护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将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广告监管以规范为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未造成后果的一般广告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逐步实现广告监管由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的转变。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企业制度生动听取意见,搞好服务。发挥企业识假辨假的优势,与知名企业联手打假,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十六条 严格案件管辖。下列案件由省工商局直接管辖:
  1、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企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3、省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4、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5、省级以上媒体和出版单位的广告违法案件;
  6、由国家工商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违法违章案件;
  7、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涉嫌的假冒、走私案件;
  8、其他需由省工商局直接管辖的案件。
  上述案件,由省工商局有关执法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依据“三定”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办案职责分工》(湘工商法字(2002)192号)文件确定的职能直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发现后,应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可申请交由管辖。未经省工商局批准交由管辖的,不得立案调查6管辖的程序按湘工商法字(2002)13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监督网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信息沟通,严格立案登记备查制度,防止多头办案、重复办案。


    第十八条 对企业的综合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专项检查按规定分类进行,可合并的检查合并进行。按照“重在规范,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福利挂钩。


    第十九条 逐步试行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对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年度检验时可免予审查,只需在每.年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和加贴年检标识。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到复议机关当场口头提出。


    第二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不按程序办案,越权办案,不文明执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完善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签订资任状,定期进行考核;落实错案追究制,办错案的,依据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纠正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对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办案程序,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行政赔偿的,依照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立、查、审、结的办案“四权分离制”,推行定费、收费、查费的收费“三分离制”,实行受理、审核、审批的办理证照“三级把关制”。


    第二十四条 发挥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教育,促进其发展。支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市场发展促进会、重合同守信用协会的作用,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多收,不乱收。


    第二十六条 加强作风建设,促进文明执法。严肃办照(案)纪律,严禁“索、拿、卡、要”。对不作为、乱作为、不文明执法、越权执法、贪赃枉法等行为,从严查处。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办照(案)机构、办照(案)人员、办照(案)程序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推行首问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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