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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5 生效日期: 2007-12-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库[2007]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 //www.cecp.org.cn/ )发布。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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