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吉教财字[2002]5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20元。收取资格认定费后,不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费用。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只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教师资格认定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等费用支出:《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此项收费期限暂定三年,收费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