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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章建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1-09 生效日期: 1982-01-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1982]5号

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贵阳市、六盘水市革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近年来,我省城市违章建筑日益增多,一些单位和居民,侵占马路、人行道、公共绿地、建筑物之间的地面和国家已经征用的建设用地,私搭乱建房屋,不仅破坏了城市的合理布局,搞乱了正常的建设秩序,而且妨害了城市交通、市政建设、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严重地干扰了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了制止违章建筑,整顿和建设好城市,特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内所有建设,都必须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按规定报请城市规划部门统一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和施工执照后,方能动工。凡是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没有批准文件和施工执照而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属违章建筑。

  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资金、材料和人力,鼓励、支持本单位职工和居民进行违章建筑。本通知下达后,再发现有违反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没收全部资金和材料。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徇私舞弊。对以前审批不当或错批的,属于工作中的差错,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属于搞不正之风的,要切实进行检查,坚决予以纠正。

  三、现有的违章建筑,凡是正在施工的,要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凡属侵占马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排洪、环境卫生的,要坚决拆除。
  对于不在大街上,不影响近期建设、市容、交通、消防安全、排洪、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的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要分期分批进行清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包括必要的经济制裁)。这类违章建筑目前拆除确有困难的,要经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可,并由城建部门发给临时使用证后,方可暂时保留。但国家一经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凡须拆除的违章建筑,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违章建筑的单位或本人,限期拆除。同时,书面通知违章建筑单位的上级单位或本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动员和督促拆除。
  为了解决城镇就业和农贸市场问题,在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城市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工商管理等部门,解决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增设服务网点所需的场地。

  四、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发布告,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切实予以施行。

  五、制止违章建筑,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把它当成一件重要事情来抓,有一名副市(县)长亲自过问。要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城市人民都能自觉遵守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为搞好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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