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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 2003-04-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教兴省、人才兴业战略,切实做好我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计划、财政、物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吉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招生、就业专门机构,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成为导向,合理调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
  (五)进一步加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育创新,使高校培养的各类人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把就业率作为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培训,把就业指导课纳入学校共同课教学计划,实施全程有效的就业指导。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和优惠政策,积极吸纳优秀毕业生为本地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各高校应立足于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引导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优先满足我省的需要。
  (九)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引入平等竞争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录用毕业生要面向社会按照公开、平等、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选拔毕业生就业。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积极研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通过公开选拔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十一)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要通过公开选拔的方法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逐年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工作,满足农业产业化对人才的需求。
  (十二)对原籍在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或保留在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当地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十三)为了满足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缓解专科层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满足专科(高职)学生的求学愿望,要继续做好“专升本”教育工作。
  (十四)放宽毕业生就业时间的限制,改革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毕业生择业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内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派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将其户口和档案继续免费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其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转至工作单位。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入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将其派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各市(州)要全面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有关落户手续。如户口迁移地址与《就业报到证》的报到地点不一致,公安户籍部门以《就业报到证》中签发的报到地点为准。
  (十五)全面取消对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押金和其他不合法的收费,各级政府的财政、物价、监察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六)高校应加强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增强自主创业意识。自主创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应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四、积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十七)积极扶持培育并充分发挥现有教育部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
  (十八)实行公平、公正、简便、快捷的毕业生就业办理程序。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档案和户籍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十九)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招聘会主要以学校举办为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地及跨省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须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一经签约,任何一访不得随意违约,必要时可进行司法公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违约现象,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学校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网络就业市场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网上信息交流,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的远程化、经常化、规范化,使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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