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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3-18 生效日期: 1962-03-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二 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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