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177号
省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签证申请表格翻译打印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服务有偿,自愿委托的原则,并参照外省的做法,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向因公出国申请人收取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因公出国签证表格、资料实行统一翻译、电脑打印的办法,是规范管理、提高签证率的要求,也是方便出国申请人的具体措施。你中心应选用懂外语、熟悉签证政策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设备和软件,确保因公出国人员签证表格的翻译、打印服务质量。
2、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试行标准,按送签国家鉴证表格的复杂程度核定如下:(1)日本、泰国:40元/人.国;(2)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70元/人.国;(3)美国等其他国家:60元/人.国。上述收费标准均含各种表格费用。除本批复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外再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3、签证表格翻译、打印服务费属重要服务收费,由省统一管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本批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