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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2]22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89号)规定,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营业部在2002年底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营业中(长沙市劳动西路84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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