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确保2003年度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责任期限
自2003年1月1日始,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三、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考评指标分为考核指标和考察指标两类,采取分项评定、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分数为1000分,包括基础分800分、奖励分200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0分,最多不超过200分;如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10分。考评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考评表(册)、帐、卡的办法,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将在年终考评中依据情节予以不同程度的加分或减分(此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
四、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单位,设立创新奖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弄虚作假,虚报目标指数或由此引发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取消其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的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年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
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2003年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6个方面2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8项)
1、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到位率;
5、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
6、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率;
7、劳务输出人数;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就业率。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3项)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7项)
1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金发放率;
26、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