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12-03 生效日期: 1954-12-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天津市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5日(54)法办字第61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我们曾与财政部联系。破产工商户的现有财产如实不足以抵缴税款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抵缴税款。 
  此复 
 
  附: 
 
 
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的请示 
 
 
(54)法办字第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本院所属五区法院(54)五审(二)字第1154号请示称:“本院受理私营益林氏制药厂破产案件,该厂现有资产已不足缴纳欠税,但该厂现有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券1千万元,是否可以抵缴税款。”对此,我院亦不够明确,究应如何处理,请予指示。 
 
 
1954年11月1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