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5号令)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下发后,得到了很好地贯彻落实,推进了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根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现对市政府第45号令中的部分审批项目(含审批、核准、备案)进行如下调整,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取消市政府第45号中的原审批、核准、备案项目7项: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人事局原审批项目、);
(二)招聘人才广告刊播(人事局原审批项目);
(三)网吧经营许可证(信息产业局原核准项目);
(四)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认定(国有资产局原核准项目);
(五)资产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国有资产局原核准项目);
(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许可证(卫生局原备案项目);
(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卫生局原备案项目)。
二、将市政府第45号令中的原审批项目3项降为核准项目:
(一)集资合作建房资金使用及职工住宅合作社资质的审批(房地局);
(二)供热单位资质(房地局);
(三)廉租房的购买、建设(房地局廉租房的配租仍为审批项目)。
三、根据《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不再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划人市财政局。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一并划人市财政局相应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并将市政府第45号令中原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审批项目“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调整为“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四、市文化局新增加一项审批项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五、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1]20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所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的规定,将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项目中的“发放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核发司炉工考试合格证”二项合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核准项目第五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单位的资格初审和发证工作”;对于原取消项目中的“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经贸委的核准第八项“特种作业许可证”后加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