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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疾控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当前要重点开展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工作;其他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二是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三是建立监测数据信息系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四是开展水性疾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要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需要把这两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
  二、按照《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地方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提出中重度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组织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规划》内的病区和饮水水质未达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让群众真正喝上卫生、安全水。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卫生学评价效果和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内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防止加重地方和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负担。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用可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解决,常规水质监测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对项目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在与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参与工程技术审查、检查、验收和专题论证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价结束后,专家工作组应当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第七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卫生学评价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覆盖的范围和病区类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分析。


    第九条   卫生学评价中的水质卫生检测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全部常规指标。


    第十条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覆盖的病区村、病区受益人口数、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文本,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法规        

    
附件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通过开展监测,掌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动态,为预防控制水性疾病和应对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相关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当地水性疾病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及信息发布。
    监测范围为《规划》中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分散式供水分类抽取不少于1%。
    (一)水质卫生监测。
    供水工程基本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供水人口、饮用水污染事件等基本信息。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监测指标包括:
    1.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2. 毒理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3. 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 /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4. 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二)水性疾病监测。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2.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3.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三)监测信息报告及通报。
    监测信息报告实行统计报表(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逐级汇总报告制,由省级爱卫办组织技术力量形成本省份报告后于每年9月底以前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形成国家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报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定期通报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监测经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样水质检测、数据上报、核实汇总及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加强卫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切实保证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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