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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益政办发[200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

  三、启用“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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