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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 2005-11-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有效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减轻财政压力,规范人员入口管理,建设精干高效的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冀政办(200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控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及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含临时工),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统一管理。要按照冀政办(2005)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人员计划省、市两级审批制度,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各类人员,都要逐级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乡级及以上机关(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招录公务员计划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计划,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统一下达招录和招工计划后方可实施。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新增人员计划,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技校毕业生、调入人员和临时用工计划等,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统一下达增人计划(或控制数)后,方可实施。其中,冀办字(2003)27号文件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赞皇县、灵寿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由市人事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建立总量控制下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总量控制范围内依据编制定员、人员结构比例和自然减员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新增人员计划。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必须控制在编制限额内,满编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对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对财政供养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严格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增人计划主要用于补充高层次人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照财政供养单位严格控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控制在编制限额内,个别情况可根据单位需求和事业发展确定增人计划。任何单位不准无计划或超计划增加人员,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全市通报,限期纠正。

  二、合理引导人员流向,优化人员结构运用人事计划宏观管理手段,有效调节新增人员结构。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流动;鼓励和支持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的人员严格控制,尤其要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供养单位流动。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控制新增人员数量的同时,要确保新增人员质量。市直机关录用或调入国家公务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县(市)、区和乡(镇)机关增加公务员,除个别特殊职位和专业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优先补充、录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重点引进、配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制定和审批增人计划,严格控制增加普通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要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比例结构和岗位管理,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和有关政策配备人员,不得超编,不得混岗;各类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比例,空缺编制优先用于补充高技能、高素质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一律由人事部门实行合同制管理。

  三、严格增人计划卡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严格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各县(市)、区和市人事部门根据审批下达的增人计划,向用人单位核发增人计划卡,凡新增人员,一人一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就业、安置、调动、录(聘)用、工资套改及晋级、社保、入编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完上述有关手续后,由同级人事部门在审批工资基金时统一收回。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于十二月底前,全面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增人计划卡使用统一样式,新增人员一律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增人计划卡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事计划的严肃性。

  四、建立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为了加强和改善人事计划宏观调控,严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要求逐级建立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我市要从2006年起实行这一制度,各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本地政策性优先安置人员数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上年度自然减员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申报本地区本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备案。市人事局根据全省人员总量控制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并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对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各县(市)、区要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向市人事局写出书面报告。市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人事计划编制备案制和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全市通报。

  五、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工资统发工作
  (一)严格工资基金审批管理制度,加大工资基金监察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是保证人事计划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8)第13号令)和《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6)第80号令),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使用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将每月发放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全部工资都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到同级人事计划部门审批工资基金。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人数,作为工资发放、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唯一有效数据。凡是未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市、县两级人事部门要加大工资基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可成立或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每年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不经人事部门批准乱开“口子”,超计划增人、增资,违反工资基金政策,采取欺骗手段擅自支取工资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据省、市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严格执行工资统发制度,进一步做好工资统发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拨款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库(2004)6号)的规定,市、县两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和职责规定,密切配合,完善编制、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凡属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认真核实统发工资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为市人事部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和财政部门编制、执行预算提供可靠数据。

  六、建立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为维护人事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落到实处,各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抓紧建立本级统一的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确保人员口径一致,数字统一准确,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强化人事计划管理意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增人、增资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和变通增人计划,未经批准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新增人员(含临时工)。市、县两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情况进行一至两次联合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增加人员的,要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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