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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信用担保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42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内各信用担保机构:
  为贯彻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已初步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相继批准成立了数家省、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担保业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与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二、为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费用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暂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收取。属于无财政投入的纯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任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收费标准暂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水平收取。各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期限和风险程度,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信用担保机构在收费前须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本通知下发前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补办手续。
  四、各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要坚持收费公开、明码标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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