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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将《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二 条第一款“省外的单位进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修改为“省外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将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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