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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出售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必须证照齐全。买卖双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办理交易手续后,由买方持车辆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落籍手续”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出售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必须证照齐全。由买方持车辆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落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