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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2002]35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社会力量办学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政策以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向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及成人高校经批准举办的本、专科层次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其收费标准可按照不高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专科学费标准的60%比例收取学费;非全日制的减半收取学费。各类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的核定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吉省价收字[1998]18号)执行。
  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其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办学单位根据办学成本、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标准。
  三、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力量办班,物价部门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变更手续,财政或税务部门不予发放收费票据。
  四、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违纪行为要予以查处,必要时取消其办学资格。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中等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6]28号)同时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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