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4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珲乌线长春至刘家店段--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长府函[2002]20号)收悉。鉴于珲乌线长白一级公路长春段已建成通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乌线长春至白城一级公路农安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1]129号)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珲乌线长春至白城一级公路兰家、农安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珲乌线长春至刘家店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一年,收费年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长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除10%的养护支出外,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长春市财政局根据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