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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5 生效日期: 2008-02-15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号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相关自助服务(例如:自助银行转帐,存/取款,交纳话费、水、电、气费,信息查询,取号排队等)日益普及,银行自助终端、触摸/综合查询机、排号机等自助终端类产品的使用数量越来越多,使用场合也越来越广泛。此类产品为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多功能产品,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鉴于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未能包含此类产品的详细描述,经研究决定: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已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自助终端类产品准许继续使用;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自助终端类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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