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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 2008-02-2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为统一执行尺度,现对2008年第11号公告做如下解释:公告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是指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地膜等。
  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特此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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