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 2002-08-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教财字[2002]41号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2]6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高等院校的住宿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生每学年1200元。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二、为推动非义务教育阶段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分)、通化一中(高中)、四平一中(高中)作为试点学校,学生公寓费标准参照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校公寓标准继续按照吉教计字[20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学校必须保证学生入住条件。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学生的承受能力,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安排普通宿舍,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入住。
  四、本规定从2002年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继续执行原标准。公寓费仍按年收取。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校要按调整后的标准与学生公寓开发商相应修改公寓建设、经营管理协议,调整经营年限。
  六、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2]68号)执行。
  七、上述规定暂试行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