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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统一开展灭蟑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5-05-11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5]21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控制蟑螂的孳生和蔓延,降低蟑螂密度,改善城市卫生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维护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市区统一开展灭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灭蟑范围
  此次灭蟑活动的范围是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已经发现蟑螂侵害的单位和居(村)民户[以下简称有蟑单位和居(村)民户],重点是目前蟑害严重的旅店餐饮、商贸流通、医疗服务、教育、公共交通(含车站、机场)和棉纺企业等行业或单位及居(村)民生活区。

  二、目标要求
  通过统一开展灭蟑活动,实现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的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按15平方米计算)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5日-17日)。市爱卫会通过各种形式普及蟑螂的习性、危害方面的基本知识,宣传灭蟑的意义,提高全社会灭蟑意识,传授科学灭蟑的方式。各区爱卫会和有关机构按照市爱卫会普查结果向有蟑单位和居(村)民户发送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动员工作。
  (二)卫生整治阶段(5月18日-20日)。各区爱卫会和有关机构组织有蟑单位和居(村)民户开展卫生整治,清除各类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堵塞蟑螂孳生、活动的孔、洞、缝。
  (三)集中消杀阶段(5月21日-7月19日)。各有蟑单位和居(村)民户在各区爱卫会和有关机构的组织下,按照灭蟑技术方案的要求,采用滞留喷洒,投放毒饵、毒粉,粘捕,烟雾熏杀等方法,集中消杀。
  (四)检查验收阶段(7月20日-8月20日)。各区爱卫会和有关机构组织开展灭蟑自查,市爱卫会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抽查验收。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灭蟑工作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各区爱卫会和有关机构负责辖区灭蟑工作的协调调度和具体落实;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责动员、组织基层单位和居(村)民户开展灭蟑行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蟑单位着重清理食品加工间、库房、客房、病房、公寓、卫生间、地下沟道等部位;有蟑居(村)民生活区的各类群众组织要组织住户着重清理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部位。在普遍开展卫生整治的基础上,统一开展药物消杀。为保证灭蟑效果,市爱卫会要组织专家科学筛定灭蟑药物,并向专业消杀服务机构、有蟑单位和居(村)民户推荐使用。要确保用药安全,严禁使用违禁药物。蟑螂密度较高、侵害严重的单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三)强化督导,严格验收。市、区爱卫会和有关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灭蟑活动、蟑螂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单位,要依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灭蟑活动结束后,市爱卫会要通过媒体公布对各区抽查验收的结果。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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