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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发[2002]9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调查。省直属征收局和每个县(市、区)地税局选择2至3个高收入行业和50名高收入个人,按照年收入5万元以下,5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上3个档次进行专项调查,要求对所选的高收入行业入户调查,详尽了解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渠道、收入总额和纳税状况,既要弄清工资账户上的收入缴税情况,也要设法弄清工资账户以外的收入纳税情况。

  二、将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作为税务机关锁定的“重点纳税人”,实行特殊管理和重点监控,对其试行年度自行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于次年2月末前到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的或者申报数额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高收入人群实施“户口”管理。对确定为高收入的个人,按照收入标准,建立高收入个人档案,设立纳税台账,实行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信息库,实现个人收入情况的联网查询,为新的征管机制打下基础。

  四、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收入信息提供制度。加强与媒体、银行、海关、边防、工商、外经贸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渠道,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协税护税的网络。

  五、认真填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对上年年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个人进行统计,并从2002年第3季度起,按季填报,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州地税局,市、州地税局以此为基础,统计掌握前50名(长春、吉林两市100名),实行重点监控,并按季填报统计表,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在此基础上对100名高收入者进行管理,实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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