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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事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 2002-06-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财综函[2002]222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人事合同鉴证收费的函》(吉人函字[2002]52号)收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精神,鉴于我省将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对人事合同实行鉴证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收费政策,但还必须推进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借鉴邻省经验,现就收取合同鉴证费办法批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人事部门收取人事合同鉴证费3元/份;变更合同鉴证收费1元/份;续订合同不收费,聘用合同鉴证费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负担一半;变更聘用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承担。

  二、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事鉴证合同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此项收费暂试行一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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