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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5]102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目前,施工高峰期即将到来。为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节后复工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结果在本地区通报。

  二、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高校园区监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尚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要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并将有关情况按冀建质[2005]66号文要求报省建设厅。

  三、3月1日,召开了安全生产处(科)长会,对我省下一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进行了布置,请各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代为受理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报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以确保此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同时对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两会”期间的值班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督促企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护和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春季施工安全,为“两会”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三月四日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农民工已陆续返城,春季施工高峰期即将到来。春季气候多变,大风天气较多,是火灾等事故的高发期。为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春季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两会”即将召开,各地要认真落实干部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春季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监管,积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节后复工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节后复工工作。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对节后返城新进场的农民工和其他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工地各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电气线路、基坑支护、工人生活区用电及取暖设施进行仔细检查,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并下达开(复)工令后方可开工。
  三、整合资源,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监督资源,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监督能力。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200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详细工作计划,在巩固2004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按照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争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3%。
  四、健全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各项目部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重大危险源,把本地区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重点监控工作作为避免本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有效途径。要对本地区以往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区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专项整治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并制定能够客观反映专项整治成效的有关指标。
  五、加强调研,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园区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高校园区监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尚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要查找原因、提出对策。要将调查的结果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同时抄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省情况汇总后,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六、加快进度,抓紧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两项行政许可,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重要手段。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从思想认识和工作部署上进行自查。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加快审查进度,抓紧完成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已经取得证书的人员和企业的事后监管。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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