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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 2002-05-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2]2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下同),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均由省政府法制办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在省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35份正式文本送交省政府法制办,其中,属于省政府规章的还应当附起草说明。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作出解释的部门应当在作出解释之日起10日内将解释文本20份送交省政府法制办。

  三、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的备案文本提出审议意见的,由制定机关按程序办理并按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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