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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试办二级民办学院2001年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3 生效日期: 2001-10-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247号

湖南师大、湘潭大学、湖南商学院、南华大学、湘潭工学院、株洲工学院:
  你们关于核定民办二级学院收费标准的报告均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大学等6所普通高等学校合作试办民办学校的批复》[湘政函(2001)138号]精神和2000年度生均运行成本情况,参照外省作法和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为使我省普通高校试办的民办学校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2001年秋季民办二级学校的学生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1)对入学新生第一学年每生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10000元;(2)为弥补财政不投入的缺口,每生每年收取学费补贴3500元。
  2、学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1)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住宿费:按每生每年不高于600元收取,实行公寓制管理的住宿费,需报经物价、教育部门审验后,执行公寓制住宿费标准。
  4、代收费:(1)书籍课本费,按学年据实向学生代收;(2)体检费,新生入学体格检查可按每生45元收取(检查项目为常规体格检查,肝炎全套、胸透、三大常规);(3)身份证和户口本费32元(其中户口本1元,身份证25元,照相费6元),身份证为无底卡身份证,对入学前已办理了身份证,没有离开常住地(城市以市为单位,其它以县为单位),且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不再办理身份证,也不得收费。
  5、被服及其它主要生活用品,学生自愿要求购买的,由学校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

  二、各学校接此批复后,应通知所属民办学院即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除本批复规定外,各民办学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并应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单列,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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