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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6 生效日期: 2006-02-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六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 (2005)43号 )精神,确保我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
  一、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性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我省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级政府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贯彻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同时,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牧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通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 “两免一补 ”政策,使我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我省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投入不足、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保障机制不稳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能力,从今年起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这项改革不仅是贯彻落实 “三农 ”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同时能够科学合理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 “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二、明确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 “明确各级责任、省州县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的原则,逐步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从 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村牧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杂费,对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全部予以解决。
  (二)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 (青财行 (2005)179号 )规定的范围执行,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逐步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
  (三)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以学习、生活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贫困生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财行 (2005)149号 )规定的范围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要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同步享受 “两免一补 ”政策,具体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子女实行 “两免一补 ”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5)97号 )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林)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牧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五)从 2006年起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原县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 20%。为明确省、县政府的责任,我省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财政 60%,县级财政 40%。为了确保中央政策落到实处,目前,地方承担部分暂时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待中央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再按上述比例分级承担。
  (六)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地区测定每年校舍改造所需资金。校舍改造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共同分担,由地方政府承担的 50%部分按省级财政 60%、县级财政40%的比例分担。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 “一把手 ”亲自抓,总负责,并成立以政府 “一把手 ”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州、县财政原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经费 (含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不得减少,州、县财政应承担的助学金要确保落实。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严禁挤占、挪用、滞留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从当年起5年内不再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等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的其它专项资金。
  (三)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编制工作要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经费都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全面清理现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除按 “一费制 ”收费标准收取课本费 (只向非贫困生收取 )、课堂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用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要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同时,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逐步清退代课教师,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师资水平。要高度5重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支教制度。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牧区中小学课程改革,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有关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落实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为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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