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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3-11
发布部门: 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规范全市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国清[2000]3号文件、国家计委计办[1997]808号文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35号令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全市价格鉴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各级政府价格鉴证机构(即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其它任何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价格进行鉴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公正认定;对有争议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和社会中介的价格评估进行复核裁定。资质范围是:在所属行政区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它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
   二、加强对其它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今后凡其它物品价值认定(如:交通肇事车辆事故财产损失价值认定,机动车交易价值认定,贷款抵押物、罚没物价值认定,过期无主物价值认定,拍卖底价认定等)原则上都要以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证结论为依据。应税物及扣押查封抵押物要按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白山价字[1999]81号文件规定执行。没有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一律不准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三、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今后凡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并且具有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经审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对不具备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有关部门要严格清理,对其它仍在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和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机构要严肃处理,确保全市价格鉴证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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