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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0 生效日期: 2002-03-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5号
吉林省凯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电气消防检测有偿服务物价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你公司经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电气安全检查检测,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受用户委托提供有偿服务。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检测内容、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1]9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实际执行中双方可协商下浮执行。
  三、你公司开展业务时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同时必须坚持明码标价,严格按检测规范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四、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待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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