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175号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我校附属中学、子弟小学面向社会招生收取一次性办学经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附中、子弟小学招收湖南大学校外子弟学生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学经费,同意你校附中、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校外子弟收取办学经费,小学每生不超过3600元,初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8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平均收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标准按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1年秋季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