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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5-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全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才的合法权益,促进酒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酒类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除个人或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凡生产、加工、改制、调(降)度和分装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产前按有关规定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酒类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生产。白酒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生产许可证。

  二、酒类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酒类批发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酒类批发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或《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

  三、酒类零售实行备案登记证制度。酒类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湖南省酒类零售登记证》或《湖南省进口酒巴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

  四、销售省外酒类由销售该批次酒类的总经销商持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县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销售。

  五、酒类生产者和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证者批发酒类产品。酒类产品批发、零售者,不得向无酒类准产证(生产许可证)的批发许可证者购买酒类。

  六、酒类生产与经营者发布酒类广告、新闻和从事展销、促销等活动,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酒类产销许可证等证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酒类广告。

  七、宾馆、饭店、酒吧等酒类消费场所,不得与酒类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专销某一厂家或某一品牌的酒类产品。酒类总经销商、总代理不得采用低于成本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酒类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八、对无证生产、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7722100。

  九、违反《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和本通告规定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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