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1]85号

省教育厅:
  你厅教育考试院报来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等改革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部署,2001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考科目设置、考试内容和录取手段将进行全面改革,高考科目设置为“3+X”,其中X分为文、理科综合,文科类综合涵盖政治、历史、地理三科,理科类综合涵盖物理、化学、生物三科;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这样,招生考试工作需要增加设备投入和维护费用,使招生考试成本较以前有较大增加。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规定和去年我省常德市试点情况,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我省200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生33元(包括考生基础信息、肖像采集和登记表格等费用)。
  2、考试费:按照2001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形式为“3+X”,考试费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15元,X为30元。
  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搭收其他费用。

  二、报名考试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的分成与上解比例,仍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招生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湘财行字[1998]41号)规定,即省、市州、县按48:15:37的比例分成。

  四、你厅要督促各有关执收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财政部门购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本通知调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仅限于全省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试运行期间,逾期自行失效。过去有关收费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