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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开展货物运输有关服务收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 2001-10-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1]23号

省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开展快件货物运输有关价格问题的函》(吉运函字[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长春市公路客运总站利用客运班车行李仓开展快件货运服务时,可按以下标准收取有关服务费:
  1.综合服务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200公里以内及10公斤(含200公里和10公斤,下同)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20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200公里以上及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30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无价货物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20元。10公斤以上的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加收1元运费。
  以上综合服务费收入25%为运输服务费,10%为接站方服务费,65%为始发站方服务费。加收的服务成本费和运费收入分别为始发站和运输方收入。
  运输方服务费包括运费。
  接站方服务费包括落地理货费、卸车费、站内入库倒运搬运费、仓储费。
  始发站方服务费包括站内倒运搬运费、装车费、仓储费、单据费、包装费、税费、保险费、广告费、信息费、服务代理费。
  2.市内短途送、取货费
  始发站按照用户需要发生的市内短途取货费和接站方按用户要求发生的送货费,均按两公里以内的平均每10公斤收取3.5元,每增加0.5公里加收1元。

  二、快件货运每件一般不超过20公斤,超重货物(不含整件货物)按每20公斤为一件计收综合服务费。
  同一货主发往同一线路、同一接收人的若干件同一货物,如每件不足20公斤时,可按每件不超过20公斤折算计收综合服务费。
  轻泡货物按每0.003立方米折合1公斤计算,整件货物按《吉林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吉交运联字[1989]368号)第29条有关计件行包规定执行。

  三、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按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88]交公路字201号)第 七十四 条规定执行,对有价货物需要办理保险业务的,按保险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货物保险金。

  四、客运总站在开展快件货物运输时,应将旅客自理行包和快件货物运区分开,严禁将自理行包与快件货运一样受理。

  五、在办理快件运输场所的明显处公示收费标准。

  六、以上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自2001年10月20日至200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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