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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 2001-03-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6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精神,现就规范全省农民建房代办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农民建房代办报批等手续是为方便农民提供的一项具体服务措施,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可承办农民建房代办服务事项,但必须与农民签订委托协议,按协议履行职责义务,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任何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承办农民建房代办服务业务。

  三、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免费为农民建房提供以下服务:一是负责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编制并报送到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是代用地者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四、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按不同建房用地地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原则上不能占用农用地建房,按规定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0.8元,但每户收费最高额不得超过150元。
  2、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每户每宗用地收费不得超过30元。

  五、农民建房用地定点放线等属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得另行收费。农民建房中有关图纸设计、绘制等工作,由农民自愿委托有设计执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减半收取。

  六、农民建房代办服务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代办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中介服务代办机构,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代办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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