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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4-12-2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销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现将《石家庄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职能分工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我市编制委员会印发的职能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烟花爆竹监管职能分工如下:
  (一)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市供销社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布建市区零售网点,为全市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销售许可证申请和发放
  各县(市)区批发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首先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其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各县(市)及矿区零售网点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首先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审查备案后,由当地安监局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首先向所在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安监局、市公安局(所在区公安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时报市安监局、公安局审查备案后,由所在区安监局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三、销售网点布设
  烟花爆竹销售设点工作本着从严控制总量、按照去年的布设状况、以旧证换新证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供销社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统一确定。
  (一)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及周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具体规定为: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院、体育场馆、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设在指定地点,并实行专店和专柜经营。零售网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20箱或总药量不超过30千克,销售网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燃区。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保持一定安全间距,两个相邻的零售网点的最小间距应大于200米。

  四、购进、运输、储存管理
  (一)市供销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的购进管理工作。市土产日杂总公司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市区烟花爆竹的统一购进,各县(市)批发单位负责当地烟花爆竹的统一购进。
  烟花爆竹的购进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购进省内外非定点厂家的产品,不准购进省内外定点厂家的不合格产品,不准购进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和销售的产品。
  (二)烟花爆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使用具备运输资质的交通工具。
  烟花爆竹运输时,由供销部门统一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审批手续。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及各销售网点设立周转仓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公安、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储存烟花爆竹。

  五、销售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由市安监局对承担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专营任务的市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收取风险抵押金10万元;供销社系统以外的销售网点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安监局按每个网点800元的标准收取风险抵押金。烟花爆竹销售工作结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全额予以退回。

  六、销售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安监局可自行组织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上年度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资格证书的,可视为培训合格。

  七、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销售监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允许擅自制定其他政策。安监、公安、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稽查组,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定,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审查、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违规审批、不履行职责、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后,本规定自行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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