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41号
为了做好2000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年审的意义和重点,注意年审的方法,讲究年审的实效,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年审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保证2000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2000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国税机关在年审时,应就一般纳税人所报送的年审表等税务资料严格进行审查和结算,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年审表数据的完事性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涉及到应补增值税的,应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限期补交税款。
四、对经税务稽查的一般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审查其是否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并正确地调整了相关帐务。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外企业,除长沙地区的由省局涉外分局审批外,其他各市、州的涉外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市、州国税局税政法现科审批。
六、各地在年审时,应一并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的规定执行。
七、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年审的有关情况、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户数统计报表》(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情况统计表》及《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见湘国税函[2001]36号文件附件)于2001年6月底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户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