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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 2004-12-10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关于加强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重大节庆活动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伪劣烟花爆竹,增加了安全事故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我国传统的元旦、春节将至,为保证全省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节日,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安全监管[2004]90号)文件精神,做好烟花爆竹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后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归口管理,统一经营”的成功经验,协调配合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的市场监管工作。
  二、全省烟花爆竹由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负责组织货源、专库保管以及全省批发业务和承办大型焰火及礼花弹的燃放,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省外组织货源。
  三、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从省外采购的烟花爆竹,须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并签发(烟花爆竹购买证、运输证》后方可购买运输;省内调运烟花爆竹必须经所在县公安局批准,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四、各州(地、市)、县承担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统一到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货,并负责当地各固定销售点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不得擅自到省外或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为了便于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各州(地、市)、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口分布情况,从严控制销售网点,严禁流动销售以及在集贸市场等人员、车辆较多的地带设点销售。
  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伪劣和违禁产品流人市场。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供销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法规与标准,加大对进入市场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市场监管力度。
  六、凡未经省公安厅签发《爆炸物品采购、运输许可证》运进我省的烟花爆竹,一经查出,由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没收销毁;由铁路运人我省的烟花爆竹,青藏铁路公司要据实报告省公安厅,并按规定予以没收销毁。
  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以从严控制,便于流通利于管理,方便群众为原则。在国家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省安监、公安管理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工作,仍执行原有的核发制度,在严格控制现有总数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从严把关核发。职能调整后的核发办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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