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 2004-11-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扶困助学工作,保证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免一补”是指减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科书费、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用和非寄宿制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实施“两免一补”的对象为农村牧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下列人员:
  (一)依照省扶贫标准确定的农村牧区绝对贫困家庭或低收人家庭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四)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

  第五条 “两免一补”对象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评定资助对象时,学校先将有关条件、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二)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填写《享受“两免一补”申请表》(见附表1略);
  (三)学校组织教师、乡(村)干部、村民、学生家长中的代表参加评审,提出受资助贫困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确定。
  各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审定的受资助的贫困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州(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州(地、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县教育局、县财政局上报的受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按《享受“两免一补”情况申报表》(见附表2略)要求的内容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六条 免除学生教科书费。依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核定公布的春、秋两季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及教科书书目种类,向受资助贫困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学生必备教科书。

  第七条 减免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依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计[2004]6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免除绝对贫困家庭学生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酌情减免低收人家庭学生杂费。

  第八条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农牧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制学生学习费用,按下列规定补助:
  (一)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青南牧区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南牧区寄宿制学校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财行字[2002]276号)规定执行;其它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按照贫困生每生每年300元、非贫困生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二)非寄宿制贫困学生:按照初中生每生每年30元、小学生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学生作业本及其它学习用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两免一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分类专项管理。严禁挪用、挤占。各级教育部门根据上一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在校学生人数汇总并审核本级贫困学生“两免一补”申报表,在向本级财政报送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报送本级“两免一补”申报表。各级财政负责编制“两免一补”所需资金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全部从中央下达的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中解决。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核定公布的学生必备教科书种类及书目,汇总审定后,按学期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统一与出版、发行单位结算,实行直接支付,列省本级支出。
  免费提供的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减免杂费后出现的生均公用经费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进度拨付给县教育局或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省级负担部分,每年由省财政通过划转预算拨付到县财政。州(地、市)、县财政承担的各类贫困学生助学金、寄宿学校学生生活费不变,并应根据财力逐步提高。
  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一次性拨付到学校(学区),由学校以现金形式发给受助贫困学生本人,领取助学金的花名册由受助贫困学生签字后作为财务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
  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一律转入学校(学区)财务账,由学校分月向学生发放饭票或就餐凭证。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账,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学校、学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资助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两免一补”工作责任制度,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落实本级财政负担“两免一补”资金的单位及负责人,应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